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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3-06-28 10:29:07  

案情简介:秦某受雇于朱某为胡某平整地基,在秦某工作完成之后,朱某安排秦某无偿为胡某挖倒路边的一棵大树,秦某用挖机将大树挖倒后,压到位于树旁的电线,从而影响到正常供电,为了保障电力的正常运行,秦某当场就向电力部门垫付缴纳了电力抢修费用8000元。事后,秦某要求朱某承担损失商议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朱某和胡某共同承担电力抢修费用6000元。

以案释法:义务帮工处于自我的意愿,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农村地区熟人社会氛围浓厚,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助非常普遍,这就使得农村地区成为义务帮工类案件的多发地,秦某义务为胡某施工,在预知有意外发生的情况下却继续施工造成了相关财产损失,存在一定过失。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义务帮工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要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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