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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法律必究

发布时间:2025-07-31 16:33:52  

案情简介:2023年9月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在西畴县新马街乡马街村民委威龙段至烂泥大寨段修建架设输电线路铁塔和电桩。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林业和草原部门审批使用林地0.0103公顷(0.2亩),均为乔木林地,按森林类别分:重点商品林0.0098公顷,一般商品林0.0005公顷;林种为一般用材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责令限期于2024年11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处罚(1478.5元x1=1478.5元),计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捌元伍角整(¥1478.5元)。

以案释法:本案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过程中,县林草局执法人员以森林法律法规和勘测数据等证据现场释法,耐心说服,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主动配合执法,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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