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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因小事酿大祸 危害公共安全遭惩处

发布时间:2023-06-26 17:24:53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黄某及其妻子袁某发生纠纷,对此,张某怀恨在心。之后,张某到石泉县种子公司两河口门市部买农药“敌敌畏”三瓶、“乐果”一瓶后返回大河坝镇。当日15时许张某将上述农药投入大河坝镇五四村饮水塔内,随即逃离现场。另查明,张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法院认为,张某采用向居民饮用水塔内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报复他人,使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以案释法:(1)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分为三种:①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②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③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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