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中共文山州委 文山州人民政府主管 中共文山州委宣传部主办

文山州融媒体中心承办

投稿邮箱:wsrbxww@163.com


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06-28 10:30:31  

案情简介:邓某某与李某某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后双方到乡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邓某某入赘到李某某家生活,并共同生育儿子李某1。儿子李某1出生后,李某某在家照料儿子,邓某某外出务工,因双方沟通交流不够,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一日,邓某某以发现李某某与康某某有婚外情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李某某向其支付损害赔偿。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由李某某支付邓某某损害赔偿金2万元。

以案说法: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事项。法官在此提示:婚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损害了夫妻感情和对方利益,需要在离婚时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赔偿。

媒体· 矩阵

  • 文山日报
  • 新闻综合频道
  • 综合广播
  • 交通广播
  • 新文山
  • 文山发布网
  • 文山发布客户端
  • 文山发布微信公众号
  • 视听文山微信公众号
  • 学习强国文山州学习平台
  • 文山发布新浪微博
  • 文山发布视频号
  • 视听文山视频号
  • 视听文山头条号
  • 视听文山抖音号
  • 视听文山快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