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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06-28 10:30:31
案情简介:邓某某与李某某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后双方到乡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邓某某入赘到李某某家生活,并共同生育儿子李某1。儿子李某1出生后,李某某在家照料儿子,邓某某外出务工,因双方沟通交流不够,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一日,邓某某以发现李某某与康某某有婚外情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李某某向其支付损害赔偿。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由李某某支付邓某某损害赔偿金2万元。
以案说法: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事项。法官在此提示:婚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损害了夫妻感情和对方利益,需要在离婚时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