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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女士和丈夫张先生两人商量将婚后旧房卖出购置新房,在李女士出差外国期间,丈夫将房屋以135万价格卖给刘某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一个月后李女士回国,觉得房子卖的太便宜,于是找到刘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刘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张先生返还刘先生定金 20万元及其利息。
以案说法:民法典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