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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婚礼且同居后未领证,彩礼能否返还?
发布时间:2023-06-28 10:33:49
案情简介:黄某与杨某自由恋爱一年多后,黄某及其父母向杨某提亲,并按照农村习俗先后进行了五次走礼,共交付物品以及彩礼钱36000元、三金饰品价值2800元。婚后(杨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育子女),黄某与杨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杨某离开黄某,两人未再共同生活。为此,黄某及其父母认为黄某与杨某已无法共同生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依据事实判决杨某及其父母返还已收取的彩礼。
以案说法:彩礼的收取与退还,是基于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破裂而产生,因婚姻关系破裂退还彩礼体现了公平精神。《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破除陈规陋俗、推进移风易俗,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