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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患病未告知 婚姻效力如何定

发布时间:2025-07-31 10:40:36  

案情简介:王某与张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称婚后发现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遂以张某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庭审中,张某自认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婚前未向原告如实告知。经法院审理,王某请求宣告其与张某的婚姻无效,无相应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并非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王某请求宣告其与张某的婚姻无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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