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文山州融媒体中心账号
男女双方解除关系后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发布时间:2025-08-04 10:04:31
案情简介:
陶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一起外出务工,共同建盖家中猪牛厩一格。后陶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现陶某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李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陶某婚前支付的彩礼760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观点。双方同居生活近两年,期间还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判决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对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金额,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及未能结婚的原因等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并办理了结婚手续,再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对女方是不公平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都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