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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要求经济帮助,是否应当给予帮助?

发布时间:2025-08-04 10:05:28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分居三年余,李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王某称因自己患病,生活困难,要求李某每月给付1000元生活费。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李某从2023年2月起至2025年2月,每月支付王某生活困难补助费800元。

以案释法:

民法典确定了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制度,该制度起着保障男女双方中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重要作用,是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救济,但经济帮助不能被当做无限期的生存手段,否则将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困难方适当经济帮助,但应确定时间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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