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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职工陆某于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烧香上坟,实施野外用火,虽不能认定其祖坟附近的森林火灾系其上坟所致,检察机关对其不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已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构成行政违法,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违规野外用火,不管是有意还是无心,不管是否引发火灾,都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