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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未履行,拖欠工资不可行
发布时间:2025-07-31 10:19:57
案情简介:2023年2月份,代某雇请邓某金、邓某亮等4人到广西的工地做工,工程结束,经双方结算,工钱共计20468元,已支付5623元,尚欠14845元未付,承诺会尽快付清工钱,但至2023年底仍未支付。邓某金等4原告向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的指派律师、被告代某到庭参加诉讼,进行法庭调解,代某自愿于2024年12月30日前付清,法院当天作出具《民事调解书》。
以案说法:农民工讨薪问题一直是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事关社会正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遇到此类情况,可到劳动仲裁机构、劳动监察大队或县法律援助中心询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