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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破防!原配起诉要求返还财产
发布时间:2025-08-04 10:50:09
阿芳与老王于1987年登记结婚。自2013年起,老王与小花发生婚外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至今。期间,老王向小花转账共13万元,其中包含特殊含义的金额如“1314”、“99.99”、“380”等。阿芳得知后,向西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老王向小花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花返还全部赠与款项。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小花称与老王存在经济往来,老王的转账并非全部是赠与,并举证其中8万元系与老王的借款,该借款已经偿还。阿芳对此表示认可,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小花返还赠与财产4万元。经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小花返还阿芳1.3万元。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老王在与阿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花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将与阿芳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无偿赠与小花,严重损害了阿芳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更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属无效,老王赠与给小花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案的依法审理,维护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利于树立正确婚姻观念,引领文明家庭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