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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案
发布时间:2025-07-31 09:00:23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7日李某某带领一名越南籍江某某到田蓬边境派出所投案,越南籍江某某于2024年4月17日持越中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从田蓬口岸入境,但并未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登记住宿便前往李某某在田蓬某钢材钢构店居住至今,期间李某某也未及时到派出所进行报备登记。中国籍李某某、越南籍江某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入住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李某某、江某某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李某某、江某某分别被富宁县公安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外国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和合法有效停(居)留许可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停,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本案中,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要求进行住宿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