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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火情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8-02-07 17:24:27   来源:文山新闻网   

近日,文山市森林公安局查处一起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案,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21日14时38分,文山市森林公安局接文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报称,文山市平坝镇平坝村委会下云盘村“白石岩丫口”有火情。接警后,文山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调查。经查,2017年12月21日13时,文山市平坝镇平坝村委会下云盘村村民张某到本村“白石岩丫口”自家承包地干农活,将地里的杂草铲除堆放在一起焚烧。由于冬季天气干燥且风势较大,火势迅速向相邻李某家的承包地蔓延,张某立即进行扑救。但火势蔓延速度根本无法控制,意识到自己势单力薄根本无力扑灭,张某便打电话报警,并向同村村民求助。最后在平坝镇政府扑火队员和村民的帮助下,15时火情被扑灭。经技术人员鉴定,被烧的地类为未核发林权证的非林地,被烧植被为杂草,过火面积11.4亩,过火范围为当事人张某及其同村李某家的承包地。

事后张某主动到李某家赔礼道歉并协商赔偿问题,由于未造成重大损失,李某原谅了张某并不要其赔偿,但张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文山市森林公安局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对张某处以210元的行政处罚。

(杨杰)

(编辑:程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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