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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明确5种情况应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
发布时间:2018-06-20 15:45:00 来源:文山新闻网马关县
文网讯 自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下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后,马关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经集体决策,对马关县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提出新要求。
符合下列情况的应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1.原矿区范围不变,开采标高不变,已对资源储量处置过价款的,不再缴纳资源储量的收益金。2.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标高导致资源储量增加,应缴纳新增部分资源储量的收益金。3.针对以前办理的采矿权漂移,若漂移的位置与原矿区范围无重叠,应全额缴纳漂移后矿区范围资源储量的收益金。4.以无偿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全额缴纳资源储量收益金。5.新设采矿权的资源储量全额收取出让收益金。
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预存采矿权出让收益金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8]6号)文件规定,收益金的计算以评审备案的保有资源储量乘以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目前,州局尚未出台三类矿产的基准价,因此暂按照6号文件中的“水泥用石灰岩矿”基准价0.4元/吨的保有储量进行计算,待州局出台三类矿产的基准价后,按规定计算预存;收益金的缴存,须经评估后就高按比例(中央40%,省30%,州6%,县24%)缴存到国库。
缴存标准参照6号文件执行,即计算的预存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在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预存,500万元(含)以上的,预存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且预存比例不得低于预存总额的20%,再乘以采矿许可证颁证年限。
(王莉峥)
(编辑:侯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