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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了一只猴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何?

发布时间:2019-12-20 16:29:17  

广南法院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巡回审理

王某某被法院认定为

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2月18日上午,广南法院刑事审判庭到坝美镇者歪村委会龙岜谢小组巡回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这是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承办法官鉴于王某某年纪大(68岁)且身患重病,决定巡回开庭审理本案。经庭审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发现有很多猴子到群众的地里吃村民栽种的玉米、瓜等庄稼,于2019年7月22日,在没有办理相关猎捕手续的情况下,利用铁夹在本村老屋基的玉米地中猎捕了一只猴子,将猎捕的猴子带回家中拴养于猪圈内,并进行积极救治。同月25日,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将该猴子和铁夹扣押,同月27日,猴子被送至一宠物生活馆进行救治,同月29日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非法猎捕的猴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属国家I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10000元。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猎捕猕猴系为了避免其经济损失,猎捕后对猕猴进行积极救治,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判决其承担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猕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该起公益诉讼的成功审判,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警示教育社会大众增强法治观念,树立生态保护意识,维护生态平衡,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司法实践。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还结合案件案情及相关法律政策进行以案释法,对被告人及家属进行警示教育。

(广南县法院)

编辑:郭韦

排版:曾炜

审核: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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