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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待遇都要有调整了

发布时间:2019-12-31 09:12:07   阅读 8283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全州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目前,待遇调整正在进行中。

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18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伤待遇的五种情形:

一是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伤残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是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是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四是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是201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已按月领取长期工伤待遇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调整后达不到云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

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400元;

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何仕高)

编辑:李霄文

排版:曾炜

审核:李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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