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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疫情解除前,各级不得批准和举办群体性聚餐活动
发布时间:2020-03-03 19:52:05 阅读 19246
当前,全州正处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同时,清明节也即将到来,消费者要注意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在疫情防控期间,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阻断病毒传播。公众应科学合理饮食,尽量减少外出,外出应戴口罩、要勤洗手。居家要多通风,饮食一定要注意生熟分开,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不食用未煮熟的四季豆、发芽马铃薯等高风险食品。集体单位食堂员工应实行分餐制,错峰进餐。在未接到省政府发布解除疫情通知以前,各级不得批准和举办群体性聚餐活动。
在选购食品时,要选购新鲜食物,不要购买不新鲜的水果、蔬菜和水产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购买凉品、熟食卤味等要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店产品;购买定型包装食品,应查看定型包装食品袋上是否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并保存好购物发票等消费凭证。
进入3月份气温逐渐升高,各类细菌病菌进入活跃期,易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食物在制作、储运、出售过程中,处理不当会被细菌污染,食用这样的食物会导致细菌性食物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多以胃肠道症状为主,表现为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等。清明节期间祭祀用的糯米饭、鸡肉、猪肉等食品带回家食用前要再次进行高温处理,腐败变质后的食品切忌再食用,谨防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要立即到附近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不要乱服药物,以免延误病情;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并予以保存,以备检验;在治疗急救病人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以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依法查处食物中毒事件。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热线—12315)报告。
(州食安委)
(编辑 郭韦)
(审核 资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