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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们请收藏!

发布时间:2020-06-16 16:15:08   阅读 25984  

文网讯 为切实做好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近日,文山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解读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麻栗坡、马关、富宁 3 个边境县要认真吃透政策,加大政策公开及宣传力度,严格政策标准,密切协调配合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层单位切实开展好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确保该项惠民政策平稳有效地落实。

代偿政策、代偿范围、代偿标准都有哪些呢?

来,跟随小编的步伐一起看下去↓↓↓

政策解读

2017 年 5 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文件代偿办法》(云财教〔2017〕180 号,以下简称“《办法》”),对 2010 年 8 月印发的《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财教〔2010〕239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政策要点为:

(一)代偿基本政策

政策修订后,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基本政策为:高校毕业生毕业后 3 年内到云南省 25 个边境县(市)和 3 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代偿高校范围

政策修订后,2017 年及以后毕业的省属高校学生,代偿高校范围进一步扩大,可代偿学校由《暂行办法》规定的 35所省属高校,调整扩大到“云南省各级财政供养的本专科(含高职)院校,企业供养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普通高校”。根据《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之前的省属高校毕业生按原政策执行代偿”的规定,2010—2016 年毕业的省属高校学生,可代偿高校范围仍为《暂行办法》规定的 35 所省属高校。

(三)代偿就业时间与服务时间要求

政策修订后,2017 年及以后毕业的省属高校学生,应满足毕业当年或毕业后 3 年内自愿到云南省 25 个边境县(市)和 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满 3 年及以上的就业时间与服务时间要求方可代偿。根据《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之前的省属高校毕业生按原政策执行代偿”的规定,2010—2016 年毕业的 35 所省属高校学生,代偿就业时间应为当年就业的毕业生、服务时间为服务期满 3 年及以上方可代偿。

(四)毕业生就业单位

《办法》明确,云南省高校毕业生需到云南省 25 个边境县(市)和 3 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方可代偿。基层单位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含“农村义务教育特设岗位计划”)、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 25 个边境县和 3 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云南省 25 个边境县(市)和 3 个藏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乡镇结合区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五)代偿标准

《办法》明确,2010—2013 年高校毕业生,每生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6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 元的,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代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2014 年及以后年度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毕业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8000 元(研究生 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8000 元(研究生 12000 元)的,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 8000元或12000元实行代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六)代偿申请及审批流程

1. 符合代偿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后,填报《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和《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并附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合同(协议)复印件,于次年 3 月10 前提交学生毕业的普通高校进行初审。

2. 普通高校对毕业生代偿申请初审后,于每年 3 月 30 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学生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 5 月底前组织有关人员对高校推荐的拟代偿学生材料进行初审。

3. 省级初审通过的毕业生,由拟代偿学生本人于每年 8 月30 日前将《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带至用人单位、县级人事部门、县级教育部门对在岗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确认,并于服务期满 3 年后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 县级教育部门每年 9 月 5 日前,收集、汇总本县服务期满 3 年的拟代偿学生材料报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 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 9 月 10 日前,审核、汇总服务期满 3 年的拟代偿学生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 10月底前对服务期满 3 年的拟代偿学生材料组织终审,终审通过的代偿学生方可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7. 县级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拨付的代偿资金 15 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返还给获得代偿的毕业生。

(七)其他

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其代偿申报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 号)规定执行;其他省、市、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代偿申报按各地制定的代偿办法执行。

2010—2016 年可享受学费和助学代偿的省属高校名单(35 所)

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师范大学、昆明医学院(含省医专)、云南农业大学、云南中医学院、云南民族大学、云南财经大学、西南林学院、云南艺术学院、云南警官学院、云南广播电视大学、大理学院、曲靖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保山学院、红河学院、文山学院、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云南热带作物职业学院

(文山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编辑 刘梅)

(排版 尹颖)

(审核 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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