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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扫黄打非”举报这16种情形,个案最高奖励30万!
发布时间:2019-07-02 14:24:20 阅读 10825
7月1日
《云南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正式颁布并执行
办法对云南省“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制度进行全新规范,细化、完善了“扫黄打非”举报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程序与监督等内容,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属于“扫黄打非”举报奖励范围的16种情形,涵盖网上网下危害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闻出版行业秩序的各类涉“黄”涉“非”问题。同时,明确符合举报奖励的条件,以及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
新办法增加了对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的举报范围,并详细规定了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或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其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等,都在举报范围。
按规定,对举报反映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奖励;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最高个案奖励金可达30万元。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含网上网下),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核实经营额(违法所得)的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个案奖励金不超过30万元);不能核实经营额(违法所得)或经营额低于5万元的,视案件情况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10%以内予以奖励;如未能形成罚没款,可按没收设备依法拍卖所得的5%以内予以奖励(上述个案奖励金均不超过30万元);经核算,奖励金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标准予以奖励。
(三)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照每条生产线10万元至20万元予以奖励;举报正规光盘生产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光盘,按照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集成刻录生产盗版光盘的,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四)举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违禁内容以及其他校园欺凌、自杀自残、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站、客户端以及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举报对象被依法处理,或有害信息被删除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每条线索给予1万元至5万元奖励。
(五)举报新闻敲诈、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擅自设立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对形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万元奖励。
(六)举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许可证书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本条第五项执行。
(七)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入境的;举报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关信息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形成行政处罚,或形成刑事案件并顺利结案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八)举报反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内容存在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形成行政处罚,或形成刑事案件并顺利结案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九)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并对妥善处置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十)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被列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经云南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批准,奖励金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上限。
(十一)一人向不同的“扫黄打非”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由各级“扫黄打非”部门确定奖励金额后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额平均分配。
(来源:云南网、云南法制网)
(编辑 李正红)
(审核 资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