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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7-01-05 17:40:54 来源:文山新闻网富宁县
文网讯 近日,富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官耐心劝解,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并一次性付清违约金。
据了解,2016年9月26日,富宁某租车行与梁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富宁某租车行将潘某所有,挂靠在其单位的大众牌轿车租借给梁某,每日租金300元,租期为3天,梁某预交押金2000元,到租期满时付清,同时两人约定如一方违约,则向对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赁总额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梁某未按时交还租赁车辆也未支付租金,该租车行多次催促其归还车辆及缴纳租金,梁某均置之不理,直到2016年10月13日梁某才将所租车辆归还租车行,由于梁某未按时归还所租车辆,导致租车行租金损失,为此,租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清偿车辆租金以及违反合同违约金共计4114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梁某应当支付租车行车辆租金以及违反合同违约金。
为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本案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梁某当庭一次性支付租车行车辆租赁费以及车辆违章费共计2300元。
(卢富杰)
(编辑:熊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