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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08-07 10:57:19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文山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意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草拟了《文山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8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及个人联系方式发至邮箱2331539897@qq.com。
特此通告
文山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2日
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事故教训,促进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完善火灾调查制度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其他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可以参照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港航、民航、国有林区、矿井地下部分、军事设施等发生火灾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 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
第五条 鼓励火灾协查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参与火灾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任务
第六条 对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按照下列情形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一)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州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二)较大火灾事故由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三)有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分工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同一行政区域内接连发生相同类型火灾事故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第七条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州、县(市)级人民政府决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明确牵头部门,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工会派员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视情邀请有关人员参与。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或者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火灾事故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成立综合组、技术组和管理组等工作组,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工作组职责、分工和任务。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组织调度、后勤保障和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调查工作方案,掌握各工作组工作进度,提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
(二)对火灾事故调查组日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调度和存储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统一报送和处理火灾事故调查有关信息;
(四)根据各工作组调查报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
(五)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二)开展火灾事故现场勘验,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有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针对性的技术改进措施;
(四)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
(五)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开展火灾事故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的调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查明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二)查明火灾事故涉及的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有关部门监
管责任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
(三)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和改进建议;
(四)提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五)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火灾事故发生的技术和管理原因进行分析,出具专家意见。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信息通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涉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公职人员及其履职情况的调查,由管理组依据各单位法定职责确定范围并对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开展调查。
第十六条 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调查,应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
调查中如发现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技术组应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工作。
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调查询问对象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技术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实验结论,并盖章或签名。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协作和专家库建设,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学者参与调查,强化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保障。
第四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十九条 调查组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专家论证,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二十条 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深入开展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自主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情况进行调查。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对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情况进行调查,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找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查实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六)依法调查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围绕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是否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是否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有关的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第五章 责任划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并提交相关部门审议。
第二十三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
第六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时限及批复
第二十四条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然后修改完善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
(一)引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可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涉嫌刑事犯罪的,由事故调查组的公安机关人员报告侦查情况和初步认定意见,提出线索移交建议,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事故调查组应按有关规定承办移交事宜;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事故调查组的纪检监察人员报告核查情况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2.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
3.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六)整改措施建议。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起火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带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附专页说明不同意 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应当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批复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主送火灾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抄送事故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通报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一般火灾事故是否需要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由组织调查的县(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后将处理结果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七章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二十九条 较大火灾事故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10至12个月期间,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整改评估组,组织开展火灾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整改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其他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火灾防范整改措施、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或者拖延滞后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事故整改评估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整改评估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与火灾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整改评估组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失职,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三)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因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人员伤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部门或者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州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建文山州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完善日常管理的制度办法,为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开展科研、专项调研等提供保障。
第三十六条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驻地、食宿、交通出行、检验鉴定、现场实验、专家论证等调查评估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工作相关文件、证据、资料等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