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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16 17:02:51
文山州消防救援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文山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队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根据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州消防救援局草拟了《文山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及个人联系方式发至邮箱67480170@qq.com。
特此通告。
文山州消防救援局
2024年7月16日
文山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队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文山州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方案》《文山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按照《文山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组建的州、县(市)、乡(镇)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
第三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支常备救援力量,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有力补充,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
第四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执行任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以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为目标,坚持战斗力标准,逐步建立完善适应队伍特点的执勤、训练、考核等管理体系,构建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合力、统一管理、综合保障”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应急救援力量布局。
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聘、管理训练、调度指挥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队伍经费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优抚待遇等;机构编制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要求,支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发展。
第七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管理,州、县(市)综合应急救援队由各级消防部门负责集中管理、统一训练;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由县(市)级应急部门和消防部门负责队员招聘,交由乡(镇)统一集中管理,县(市)消防部门负责队伍日常培训、业务指导、指挥调度和督查检查,考核实行以乡(镇)为主,县(市)级应急部门和消防部门为辅的双重考核体制。乡(镇)负责调剂事业编制人员对队伍进行日常管理、统筹使用。州县(市)级从事综合应急救援队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州县(市)应急部门联合消防部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乡(镇)队员不能调岗兼职。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要求配齐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事业编制人员,人员缺位时及时补充。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突出重点部位、便于响应出动”的原则,为综合应急救援队设置独立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备,完善生活、训练等设施,满足执勤、工作和生活需要。
第十条 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实行乡(镇)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分管领导统筹安排。综合应急救援队队长由事业编制人员担任,队长的任免以及力量配备、装备配置等方面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辖区消防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并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与消防部门实现接警调度系统互联互通;按照规定对应急车辆和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应急车辆和器材装备不得用于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州县(市)消防部门应不定时通过营区监控、实时对讲等方式开展值班抽查,值班备勤情况纳入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员享有休息休假权益,年度休假天数及管理规定由各级消防部门结合实际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人员工资待遇和物资损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探索健全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人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十五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表彰奖励应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在子女入学入托、医疗保障、交通出行、住房保障上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同等优待政策。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应急抢险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七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申报。
第十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科学设置岗位、职责和结构比例,明确各岗位最低任职年限及晋级审批权限,统一管理要求。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内可细化设档,与薪酬待遇挂钩。
第十九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员岗位等级逐级晋升,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考核均应合格。参加州级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
州县(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训练与考核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大纲执行。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具体训练与考核办法按照《文山州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附件)执行。
第三章 人员招聘与退出
第二十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员应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
第二十一 条综合应急救援队员招聘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应急救援工作;
(四)年满18周岁,不超过45周岁;
(五)身体健康,应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七)初任应急救援队员具有高中及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或放宽年龄限制招录为综合应急救援队员: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备应急救援相关技能和实战经验,或者属于应急救援工作急需紧缺的特殊专业;
(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或者退役军人;
(四)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
第二十三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逢晋必考,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培训工作由县(市)消防部门统一实施,时间不应少于30天;入岗后,每年组织不少于60天的驻队轮训。
第二十四条 在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工作中,应明确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队员,畅通职业发展渠道。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综合应急救援队员: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被军队除名或者开除军籍、被消防救援队伍辞退的;
(三)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明确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不遵守纪律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在试用期间不胜任工作岗位的;
(三)连续2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四)有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严重失职、言行举止不端或违背良俗公德,给队伍造成较大损害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七)在工作期间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形的。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辖区火灾扑救、社会救助和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二)开展辖区防火巡查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
(三)落实值班值守、应急响应制度,维护、保养好车辆器材装备,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开展日常管理教育,落实安全制度,确保队伍秩序正规、安全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接到群众报警、调派指令,应立即出动并反馈警情处置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安全巡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提示、指导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整改,并按照规定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属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消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乡镇党委政府或者有权处理的部门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行动中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和命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二)私自将救援车辆和器材装备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无关事项的;
(三)车辆在非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违规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未告知、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的;
(五)未落实车辆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影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文山州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
(来源:文山州消防救援局)
(编辑:谢思思 排版:张振飞 责编:侯佑琴 终审:徐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