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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暴说“不”!西畴县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1-07-12 17:46:51  

文网讯 7月1日,西畴县人民法院发出2021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该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回顾

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陆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均在外地打工。周某称,2021年6月14日,陆某持刀威胁周某要求离婚,6月17日双方从广东回到西畴,约定次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因未携带户口簿,陆某以回家取户口簿为由先行离开,直至6月20日晚才返回家中,双方再次协商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6月21日7时40分许,陆某将汽油从申请人周某头上浇下,随后用打火机点燃,导致周某面部、颈部等身体部位受伤,7时53分,周某向西畴县公安局西洒派出所报警。申请人周某至今仍在住院治疗。

6月30日,周某向西畴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法官立即接待周某了解情况,第一时间审核了周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周某提交的案发情况说明、伤情照片、西畴县公安局西洒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西畴县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陆某对周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周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西畴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制作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陆某跟踪、接触、骚扰、威胁、恐吓、殴打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伤害申请人周某;

二、禁止被申请人陆某打击报复申请人周某,对申请人周某实施二次伤害。

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送达西洒镇派出所、妇联、么洒村委会,由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

送达派出所

送达村委会

法官普法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如违反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西畴县人民法院)

(编辑:侯佑琴 排版:张振飞 审核: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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