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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出台《办理涉黑涉恶“保护伞”案件衔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06 10:58:22   阅读 23820  

文网讯 近期,马关县纪委、马关县监委、马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办理涉黑涉恶“保护伞”案件衔接办法(试行)》,从14个方面对涉黑涉恶“保护伞”案件管辖、移送、调查、起诉等作出规定,旨在依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确保涉黑涉恶“保护伞”案件有序衔接。

《办法》规定,涉黑涉恶“保护伞”案件由监察机关负责办理,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办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的“保护伞”线索,需要由监察机关办理的,应当在三日内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黑涉恶“保护伞”案件,应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认为可能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监察机关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付仕彪)

(编辑 郭韦)

(审核 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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