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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政策解读(八)——脱困退出标准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9-09-27 10:36:23   阅读 22584  

省总工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困难职工脱困退出办法》,对困难职工脱困退出标准和程序进行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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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困退出标准】

(一)全国级在档困难职工家庭主要致困因素消除,基本实现“两有五保障”后退出。省级在档困难职工家庭主要致困因素消除后退出。


(二)“两有”是指 “有吃、有穿”,即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连续 6 个月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五保障”是指困难职工家庭就业、就医、就学、社保、住房有保障。就业有保障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就医有保障是指困难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畴;就学有保障是指所有困难职工家庭不因贫困导致子女失学;社保有保障是指支持帮助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困难职工参保,加强社会保障力度;住房有保障是指困难职工家庭住上安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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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困退出程序】

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按以下程序进行,每年 10月 -11 月集中完成退出工作:

(一)入户调查。由基层工会安排不少于 2 名工作人员入户详细调查各项指标是否达到退出标准,符合条件的,填写 《困难职工脱困退出 (注销)认定表》,经困难职工本人、结对帮扶联系人、基层工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 (市、区)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困难职工拒绝签字的,由入户工作人员注明情况并共同签字。


(二)核实确认。县 (市、区)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组成核查组,对拟退出困难职工家庭逐一核查退出标准达标情况。提出拟退出名单,集体研究确定。


(三)退出公示。在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县 (市、区)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四)研究审批。符合退出标准的,经州 (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集体研究同意,方可退出。并将退出情况汇总后报省总工会备案。建档工会以书面方式将退出情况通知职工本人。


困难职工对脱困退出有异议的,自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可向州 (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申请复核,相关工会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退出标准的予以退出,不符合退出标准的不予退出,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职工本人。


困难职工退休、死亡、失踪、迁出 (异地生活和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基层工会在 15 个工作日内,填写《困难职工脱困退出 (注销)认定表》,报县 (市、区)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及时注销。


因迁出 (异地生活和工作)、解除劳动关系注销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基层工会申请建档。

(来源:州总工会)

编辑:李正红

审核: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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