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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商品不可投诉!“3·15”知识问答为你解惑

发布时间:2020-03-15 13:05:25   阅读 8379  

在日常消费中,

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所有消费问题都可以投诉吗?

是否存在消费误区?

保健食品消费的六大骗术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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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3·15”节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每年都有一个年主题,那么今年的年主题是什么?有什么含义呢?

今年“3·15”节日年主题是“凝聚你我力量”。有三个方面的涵义:

一是凝聚社会共识,发挥消协平台型组织共治力量,推进消费维权机制健全完善。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消协组织要充分发挥消费维权协同共治平台作用,凝聚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媒体等各方力量,推进构建新时代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和水平提升,以适应维权工作新形势、新挑战。

二是凝聚消费者共识,发挥消费者监督力量,推进消费者参与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消协组织通过有效的消费教育引导,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依法维权主动性。打造高效、便利消费者反映诉求和建议的渠道,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自觉参与消费环境治理,形成消费维权领域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新局面。

三是凝聚经营者共识,发挥行业自律力量,推进落实经营者第一主体责任。通过强化信用建设,促使企业主动承担法定责任、自觉做到诚信经营。引导行业加强自律、规范发展,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形成企业守规、行业自律、百姓放心、消费舒心的消费环境,助力发挥消费的基础性作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消费者都有哪些权利呢?

消费者在消费中应享有9个方面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求教获知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组成的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即这种权利的体现;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所有消费问题都可以投诉吗?是否存在消费误区?

不是所有消费问题都在投诉受理范围,消费者投诉有六大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四: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五: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
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六: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来源: 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州消费者协会)

(编辑 郭韦)

(审核 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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