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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两次传唤他就是不来,这被告是真“豪横”啊

发布时间:2020-06-28 11:07:06   阅读 10754  

唐书《贞观政要》有言:“ 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

意思是只有奉行严明的法律,才能治理天下之人。

文网讯 6月23日,富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被告娄某因藐视法律,对人民法院多次传票传唤置若罔闻,被依法拘传到庭应诉。

原告王某兰诉称,被告娄某与蒙某经营旧木材生意,2017年11月因装车需要,娄某联系到王某兰及姚某兴、姚某明等人到富宁县花甲乡某地为被告所购的旧木材进行装车作业。在装车过程中王某兰不慎从车上跌落致伤。双方因医药费等问题协商无果后,2018年9月王某兰将娄某、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9万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送达受案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该案于2018年10月23日第一次开庭时,娄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娄某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因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需要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故本案发回重新审理。由于该案法律关系复杂,娄某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的事实,今年3月11日、6月18日,富宁法院先后依法对娄某进行传唤并释明法律后,娄某依然对法院两次合法传唤置若罔闻。在此情况下,富宁法院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对娄某予以拘传。

拘传当日,法院工作人员来到花甲乡娄某住所地,承办法官向娄某释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经批评教育后,娄某态度强硬,仍然拒绝出庭应诉。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娄某给予拘传,并当场向其送达拘传票,由法警将其拘传到庭参加诉讼,当天该案得以顺利开庭审理。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人民法院采取拘传时,对抗拒拘传的被拘传人,执行拘传公务人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迫使被拘传人到庭。


黄文海)

(编辑 侯佑琴)

(排版 龙俊贤)

(审核 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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