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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万!富宁一加油站收到“反恐罚单”

发布时间:2020-11-15 10:22:05  

文网讯  11月10日,富宁一加油站对富宁县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督导通知书和富宁县公安局口头警告和责令整改要求,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被富宁警方开出5万元“反恐罚单”。

今年3月以来,富宁县公安局谷拉派出所多次发现“富宁谷拉芝林加油站”存在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登记销售散装汽油,并多次警告和要求整改,但该加油站只顾赚钱,置安全防范责任于不顾,拒不进行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富宁县公安局依法对该加油站处罚款5万元,对当日未按规定对客户实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作出1000元罚款,并责令该加油站予以认真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相关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富宁警方提示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暴恐活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案件时有发生。购买、销售散装汽油进行实名登记,就是为了让散装汽油的去向有迹可循,从而严密防范利用散装汽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试想,如果让不法分子轻松得到散装汽油,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私人住宅任意点燃,那么,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必将受到重大威胁。因此,加油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散装汽油进行销售。广大群众要对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自觉遵照执行,管好、用好汽油,严防丢失、被盗。

(来源:富宁警方)

(编辑:李云淑 排版:龙俊贤 审核: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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