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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4-12 11:17:00 来源:文山新闻网
文网讯 近日,文山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纠纷案。
2016年11月14日傍晚,徐先生的儿媳杨女士驾驶徐先生所有的轿车过程中,碰撞受害人黄某某的腰背部,造成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杨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被送至文山市医院住院治疗,后转至文山州医院手术,2016年11月30日上午,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受交警委托,昆明医科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受害人的死亡原因系在脑、肺、心多种慢性病变的基础上,因长期卧床并发多种病变,最终引发包括心肺在内的多个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受害人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无直接关系,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骨折,但骨折损伤本身并不足以致死。
受害人在两家医院住院期间花费7.6万余元,车主徐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其余均为徐先生垫付。此外,徐先生还支付了尸检鉴定费、丧葬费、营养伙食费、护理费合计12.7余万元。徐先生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处理其垫付费用问题无果,遂于2017年3月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其垫付的12.7余万元。保险公司答辩称,只同意赔付一部分,受害人死亡不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所以丧葬费不予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要徐先生拿出证据,才予以确定赔付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年事已高,本身患有多种疾病,但在发生事故前尚能行走自如,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本次事故虽然不是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意见书并未完全否定事故造成的损害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关联,结合受害人受伤当天入院时的诊断报告可以确定,受害人受伤时并未出现并发病变,是住院过程中出现导致了死亡,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徐先生和保险公司均未申请对本次事故对受害人造成的损伤在受害人死亡原因的损害参与度进行鉴定,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徐先生对交通事故的伤害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支付给徐先生的赔偿金也应当是这一比例。综上判决保险合同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徐先生垫付给受害人家属的赔偿金4万余元(即徐先生和保险公司已垫付费用总和的30%),扣减已支付的1万元,还应支付3万余元,徐先生主张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宣判后,徐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不止一审支持的金额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近日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何秋杰)
(编辑:骆丽)